城 镇 职 工 政 策
城 镇 职 工 政 策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医院范围 | 起付标准 (元) | 支付比例 | |
在职 | 退休 | ||
一级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 300 | 90% | 95%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500 | 85% | 90% |
三级医院 | 900 | 80% | 85% |
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 | 1200 | 75% | 80% |
3、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职工第二次及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減半;因同种疾病30日内二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
4.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除急诊、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国家规定的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职工门诊共济
(1) 调整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建立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2) 参加职工医保并在待遇享受期内的人员,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待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60%;二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为每次30元,支付比例为60%;三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为每次50元,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提高10%。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500元、2000元,且不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22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减半计算。
当日(24小时)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三、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待遇标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慢特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转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支付比例9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9万元。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行市级统筹。
四、职工生育保险
大类 | 类别 | 医院等级 | 限额标准 | 说明 |
生育 | 正常分娩 | 三级 | 2000元/例 | 1. 产前检查标准为定额600元/例,不再提供报销材料; 2.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一次性补助金祸准为:女职工生育限额标准的50%(产前检查为定额300元/例); 3. 剖宫产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手术的,在原基础上增加500元。 |
二级 | 1600元/例 | |||
一级 | 1200元/例 | |||
异常分娩(难产) | 三级 | 2600元/例 | ||
二级 | 2200元/例 | |||
一级 | 1800元/例 | |||
剖宫产 | 三级 | 3500元/例 | ||
二级 | 3000元/例 | |||
一级 | 2500元/例 | |||
剖宫产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手术的,在原基础上增加500元。 | ||||
计划生育手术 | 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含检验费) | 130元/例 | 1.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检查验费,需提供医院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 2、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或引产的检查费限额标准为600元/例,达不到限额标准的据实结算。 | |
输精管结扎术(含检验费) | 1000元/例 | |||
输卵管结扎术(含检验费) | 2400元/例 | |||
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验费) | 3800元/例 | |||
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含孕情检查、检验费) | 500元/例 | |||
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 | 800元/例 | |||
引产 | 1300元/例 |
(1) 治疗不孕症发生的费用;
(2)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3) 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4) 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
(5) 违反国家和省、市、县(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和门诊特定药品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均为37种,其中特殊病种11种、普通病种26种。
城乡居民重症慢性病病种及补偿标准:
序号 | 病种名称 | 月支付限额 | 序号 | 病种名称 | 月支付限额 |
1 | 恶性肿瘤 | 放化疗 500 元;非放化疗 300 元 | 18 | 肺间质纤维化 | 400元 |
19 | 干燥综合征 | 400元 | |||
2 | 异体器官移植 | 第1年 6000 元;2-3 年 4000 元;3年以上 3000 元。 | 20 | 结缔组织病 | 400元 |
21 | 强直性脊柱炎 | 350元 | |||
3 | 结核病 | 200元 | 22 | 糖尿病并发症 | 300元 |
4 | 心脏瓣膜置换、搭桥体内支架放置术后(支架/搭桥/球囊 ) | 1年内 400元,1 年后 200元。 | 23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300元 |
5 | Ⅱ型糖尿病(胰岛素) | 200元 | 24 | 抑郁症(中、重度 | 300元 |
6 | 精神分裂症 | 200元 | 25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300元 |
7 | 分裂情感性障碍 | 200元 | 26 | 小儿脑性瘫痪 | 300元 |
8 | 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 200元 | 27 | 前列腺增生 (中、重度) | 200元 |
9 | 双相(情感)障碍 | 200元 | 28 | 高血压并发症 | 200元 |
10 |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 200元 | 29 | 帕金森 | 200元 |
11 |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 200元 | 30 | 慢性心力衰竭 | 200元 |
12 | 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 | 600元 | 31 | 溃疡性结肠炎 | 200元 |
32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150元 | |||
13 |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 500元 | 33 | 急性脑血管疾病 后遗症 | 150元 |
14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500元 | 34 |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 150元 |
15 | 肾病综合征 | 400元 | 35 | 冠心病(非隐匿型) | 150元 |
16 | 重症肌无力 | 400元 | 36 | 股骨头坏死 | 150元 |
17 | 痛风 | 400元 | 37 | 癫痫 | 150元 |
城乡职工重症慢性病病种及补偿标准:
序号 | 病种名称 | 月支付限额 | 序号 | 病种名称 | 月支付限额 |
1 | 恶性肿瘤 | 放化疗700 元; 非放化疗500元 | 18 | 肺间质纤维化 | 500元 |
19 | 干燥综合征 | 500元 | |||
2 | 异体器官移植 | 第1年7000元; 2-3年5000元; 3年以上4000元。 | 20 | 结缔组织病 | 500元 |
21 | 强直性脊柱炎 | 500元 | |||
3 | 结核病 | 200元 | 22 | 糖尿病并发症 | 400元 |
4 | 心脏瓣膜置换、搭桥体内支架放置术后(支架/搭桥/球囊 ) | 1年内 500元, 1 年后 200元。 | 23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400元 |
5 | Ⅱ型糖尿病(胰岛素) | 300元 | 24 | 抑郁症(中、重度 | 400元 |
6 | 精神分裂症 | 300元 | 25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400元 |
7 | 分裂情感性障碍 | 300元 | 26 | 小儿脑性瘫痪 | 400元 |
8 | 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 300元 | 27 | 前列腺增生 (中、重度) | 300元 |
9 | 双相(情感)障碍 | 300元 | 28 | 高血压并发症 | 300元 |
10 |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 300元 | 29 | 帕金森 | 300元 |
11 |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 300元 | 30 | 慢性心力衰竭 | 300元 |
12 | 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 | 800元 | 31 | 溃疡性结肠炎 | 300元 |
32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300元 | |||
13 |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 700元 | 33 | 急性脑血管疾病 后遗症 | 200元 |
14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700元 | 34 |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 200元 |
15 | 肾病综合征 | 600元 | 35 | 冠心病(非隐匿型) | 200元 |
16 | 重症肌无力 | 500元 | 36 | 股骨头坏死 | 200元 |
17 | 痛风 | 500元 | 37 | 癫痫 | 200元 |
(1)门诊慢性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居民为70%,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分别为75%、80%,其中精神类疾病为80%,实行限额管理。超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2)参保人员可以同时享受两个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对同一脏器认定有两个病种的,按照限额标准最高的病种核定限额标准;对不同脏器认定有两个病种的,按照叠加核定的限额标准执行。叠加核定办法:一个最高限额标准的病种按100%核定,一个次高限额标准的病种按50%核定。
(3)参保患者认定有门诊重特大疾病(含门诊特药)医保待遇,也认定有不同脏器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的,门诊重特大疾病(含门诊特药)按规定执行,门诊慢性病病种按照限额标准的50%进行医保待遇数据维护。
(4)时限要求,普通病种一般上半月受理、下半月办结,次月享受待遇。
门诊重特大疾病和门诊特定药品待遇
(1)门诊重特大疾病每月都可申报。
(2)执行省、市统一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和门诊、门诊特定药品医疗待遇政策,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实行定点医疗、按病种付费、限额(定额、定量)管理。
(3)职工患门诊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在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县级、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70%;其超过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门诊病种由统筹基金按照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的比例支付,终末期肾病门诊腹膜透析按照90%的比例支付。门诊特定药品由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照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的比例支付。
(4)居民患门诊重特大疾病,支付比例在职工医保在职人员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
(三)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申请申报
1. 申请对象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等有效证件、住院病历资料、检查资料、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表到指定医疗机构申请办理;
2. 城镇职工所有慢性病患者,在职职工到清丰县中医院申请,退休人员到清丰第一医院申请。城乡居民普通病种患者,到所属辖区乡镇医疗机构申请,特殊病种、门诊特定药品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到清丰县中医院或清丰第一医院申请,并填写《清丰县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清丰县门诊特定药品使用申请表》,精神类疾病患者到清丰县第二人民医院申请,结核病患者到县疾控中心申请,认定机构审核、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