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 乡 居 民 政 策
城 乡 居 民 政 策
一、住院待遇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2.居民医保住院差异化支付标准
3.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4.参保居民年度内第二次及多次在县级及其以上医院住院,14周岁及其以下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年满80周岁老人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
5.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除急诊、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国家规定的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类别 | 医院范围 | 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乡级 | 乡镇卫生院 (社区医疗机构) | 150 | 150-800元75% 800元以上90% |
县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医院(含二级) | 400 | 400-2000元63% 2000元以上83% |
市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医院(含二级) | 600 | 600-4000元55% 4000元以上75% |
三级医院 | 1200 | 1200-4500元50% 4500元以上70% | |
省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医院(含二级) | 600 | 6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
三级医院 | 2000 | 20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 |
省外 | 2000 | 20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
1、参加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宫产20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病理性产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居民医保住院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报销政策: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价【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分段报销比例为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按70%的比例报销。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1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倾斜政策:自2022年5月1日(含)起,大病保险政策倾斜对象调整为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其大病保险起付线较普通居民降低50%,为5500元;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分段支付比例较普通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为:5500元-10万元(含10万元),大病保险支付65%;10万元以上,大病保险支付75%;年度支付不设封顶线。